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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電池國抽中的這些不合格項目,標準是怎樣要求的?
日期:2023-02-15 17:12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了2022年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電池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其中電動自行車電池抽查不合格率為22.0%。不合格項目中,鉛酸蓄電池產品涉及低溫容量、2hr容量、大電流放電以及能量密度。鋰離子電池涉及2hr容量、I2(A)放電、過充電、短路保護、低溫放電、殼體阻燃性以及放電過流保護。
這些不合格項目,標準是怎么要求的?企業應該如何改進?作為本次國家監督抽查承擔機構,CVC威凱對其中部分不合格項目進行了分析,并給出初步建議。
鉛酸蓄電池部分不合格項目
2hr容量、能量密度
● 標準要求:依據標準要求電池在三次循環內應達到其2hr額定容量;要求容量為12Ah以下的蓄電池能量密度要求不小于36Wh/kg,容量為12Ah以上的蓄電池能量密度要求不小于38Wh/kg。
● 不合格影響:電池有效工作時間縮短、影響車輛行駛里程,有效重量下電池輸出能量不足。
● 建議:按照標準要求對產品進行容量檢測,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合理標識額定容量值并預留電池存儲后的容量損失。
大電流放電
● 標準要求:大電流放電持續時間不低于25min。
● 不合格影響:直接影響電動車的加速行駛里程,會出現電池不耐用、掉電快等現象。
●建議:大電流放電測試與電池標識的額定容量有較強關聯,因此按照標準要求對產品進行容量檢測,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標識額定容量并預留電池存儲后的容量損失。
低溫容量
● 標準要求:-18℃下實際放電容量在二次循環內應不低于0.7倍額定容量;-10℃下實際放電容量在二次循環內應不低于0.8倍額定容量。
● 不合格影響:電池在低溫下工作時間縮短、影響車輛低溫行駛里程。
● 建議:正確理解GB/T22199.1-2017標準中的測試方法,先測試滿電電池在 -18℃下的低溫容量,接著在-10℃下充電及放電,測試-10℃下的低溫容量,且該標準中無電池種類如低溫型或常溫型的區分。因此,明示執行標準為GB/T22199.1-2017的產品同時需要符合-18℃和-10℃的兩種溫度要求。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合理標識額定容量值并預留電池存儲后的容量損失。
鋰離子蓄電池部分不合格項目
I2(A)放電
● 標準要求:電池放電容量應在第三次或之前達到額定容量。
● 不合格影響:電池在規定電流下放出的容量低于其宣稱的電池容量。
● 建議:按照標準要求對產品進行容量檢測,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合理標識額定容量值并預留電池存儲后的容量損失。
低溫放電
● 標準要求:電池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 不合格影響:電池在低溫下無法放電,影響車輛在低溫下的工作狀態。
● 建議:正確理解GB/T 36972-2018標準中測試方法,測試步驟為滿電電池擱置在-20℃±2℃的環境中16小時,之后在此溫度環境下進行放電測試。因此,明示執行標準為GB/T 36972-2018的產品在低溫環境下放電,需設置合理的工作溫度限值。
過充電
● 標準要求:在測試后樣品應不起火、不爆炸。
● 不合格影響:該項目主要模擬消費者在鋰離子電池過充保護失效或者無過充保護的情況下,對電池進行過充電的情況,比如長時間充電、用了不匹配的充電器等行為。不合格的產品在測試過程中會發生起火或者爆炸。
● 建議:正確理解GB/T 36972-2018標準中過充電的方法,標準中測試方法是對樣品拆除保護板后,恒流限壓對樣品進行充電,對電芯組安全性要求比較高,因此選用安全質量較高、存儲后一致性好的電芯進行組裝,并合理設計多重保護。
短路保護,放電過流保護
● 標準要求:短路保護測試后樣品應不泄露、不起火、不爆炸、能正常工作,瞬時充電后電壓不能低于標稱電壓。放電過流保護測試后樣品應不泄露、不起火、不爆炸、恢復后應能正常工作。
● 不合格影響:電池在測試后無法恢復正常工作。
● 建議:GB/T 36972-2018標準短路保護測試方法是對滿電電池的充電端、放電端用恒定的外部線路對其短路0.5小時;放電過流保護測試方法是按照制造商規定的最大放電電流值的1.5倍放電1h。因此,保護電路上需設置多重的保護措施,且選用可靠性好的保護元器件;根據產品實際情況合理的在產品標識上最大的放電電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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